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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 | 4.06亿CBA赛事点播侵权案中的法律问题与反向推广

admin 篮球视频 2024-02-03 82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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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公司”)等与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中篮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案件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B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作为我国体育版权侵权案件中索赔金额最大(4.06亿元)的案件,案件信息公布后广受关注,关注点不仅在于高额索赔,还在于B站曾是CBA联赛上海篮球队的冠名商,曾获得过视频授权,此次被诉侵权亦被主张是“背信弃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裁定书原文

  但也有评论认为正是因为B站在年轻观众中广受欢迎,才反而推广了CBA联赛,否则估计不会看直播和完整比赛。

  

  也有争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因为体育赛事版权费用极高,版权方只有通过转播许可收费才可收回成本,赛事版权应该受到尊重。

  B站是成为了赛事版权保护的阻碍,还是助推了赛事的商业价值,各有说法。

  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中篮联公司诉B站公司案件的关键问题。

  【中篮联诉求】

  在本次管辖异议纠纷裁定书中,列明了原告的诉求:

  1. [权利基础] 中国篮球协会自2017年6月30日起,授权中篮联公司独家开发、推广和经营CBA联赛的商业权利,包括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就CBA联赛全部赛事的知识产权。

  2. [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B站”中通过信息网络以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了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中篮联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针对涉案CBA视频大批量、规模化、大比例的侵权行为构成独立的具有竞争法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一,B站实质上取得该赛季的授权转播地位,获取了自身竞争优势地位,打破了原有的转播授权秩序,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构成第二条规定情形;其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中篮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认为其仍为CBA官方播放网站,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混淆行为。

  4. [损害赔偿]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基数金额,同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即23 628余万元。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其损失应参照该赛季的整体商业合作转播权费用计算,即1.7亿元。

  原告请求赔偿的总金额为4.06余亿元。

  【关键问题】

  虽然本案为管辖权异议纠纷,但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总结后续实质审理中所涉及的关键争议点包括以下内容:

  1. CBA联赛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如NBA、CBA、中超赛事)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曾存争议,但现在主流观点认为达到了“类电作品”(视听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而可以受到保护。

  早期否定观点认为,广播电视台作为体育赛事现场的摄制者,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现场比赛的拍摄及解说,包括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主持、解说和编导的参与等方面;然而尽管如此,其作为以直播现场体育比赛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所要求的高度,特别是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故不构成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

  但对体育赛事的摄制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非作品),由其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号)

  现行肯定观点大多认为,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取、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边录边播,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具体包括机位设置、对同类场景选取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的捕捉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与著作权权属、侵权案(2021)沪73民终687号)

  特别是,在此基础上添加现场解说、画外配音及电视评论员评论。包含上述表达的涉案比赛节目具有一定的观赏性,现场解说、画外配音、电视评论员评论部分的录拍、剪辑、编排等方面体现了摄像、导演等创作者的个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而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21)京73民终3231号)

  由此可知,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摄制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高低上,随着现代摄制技术的不断提升,有赖于现场机位的广泛布置,摄制者可以根据现场比赛情况灵活抓取和呈现不同的比赛片段和画面,例如在比赛过程中判断精彩进球并进行慢动作回放,再如对特定球员进行特写镜头等,不同的摄制者的选择将会呈现出不同的观赏效果。

  再结合实时解说、评论,优秀的解说员能够准确介绍运动员情况、历史背景及数据情况,并适时作出总结和预判,甚至在进球时会进行即兴创作,例如足球知名解说员黄健翔的激情解说,篮球知名解说员杨毅广为人知的“没有奇迹了”,以及作为解说界“后起之秀”的短道速滑名将王濛的金句“我的眼睛就是尺!”,都为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增加了更多个性化的选择。

  来源于网络来源于央视直播画面

  2. B站是否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侵权作品的直接提供方?

  B站在前述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并未对实体内容进行答辩,但可以预见,B站将主张其仅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侵权视频的直接提供方,侵权人应为视频的上传用户。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原告特意强调了B站公司的“直接故意”,意图说服法院将B站公司认定为直接侵权人,从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原告的主张是:

  第一,B站曾与中篮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CBA联赛及赛事节目本身即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亦将CBA联赛赛事节目列入《2021年第五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被告在明知中篮联公司对CBA联赛赛事节目享有权利及涉案CBA视频为侵权视频情况下,仍设置专门“CBA”标签、专区和频道对CBA相关内容进行筛选、推荐并建立排行榜,CBA相关内容在哔哩哔哩网站具有极高影响力,故被告系明知且应知中篮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哔哩哔哩网站的侵权行为。

  第二,被告设置和操作CBA频道、专区的行为方式,属于主动的、系统性的使用涉案CBA视频的行为,系直接故意的侵权。

  第三,B站通过举办创作活动和设置“充电计划”等多种措施诱导用户上传涉案CBA视频,被告客观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应承担教唆侵权的责任。

  第四,B站设置“CBA专区”并在CBA赛事视频播放页面右侧设置推荐列表,以上行为为涉案CBA视频的提供和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告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第五,B站的性质、行业经验和运营方式决定了网站中具有较高的侵权视频存在的可能性,被告具有较高的义务,且有能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以上理由分别抓住了以下要点:

  - 曾存合作故明知应知侵权;

  - 专区推荐故构成直接故意;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 激励措施故构成诱导侵权;

  - 提供便利故构成帮助侵权;

  - 运营性质故承担较高义务。

  前两个理由意图主张B站构成直接侵权,后三个理由退而求其次,意图主张B站构成间接侵权。

  这些理由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多有印证。

  例如法院会考虑网站平台的性质和栏目设置,甚至命名规范,认定“酷溜网公司作为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央视系“2016年里约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赛事转播媒体,酷溜网公司仍然向公众提供涉案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设置对应栏目,以“奥运会”命名涉案视频,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21)京73民终3231号)

  再如法院会考虑赛事推荐情形、链接命名以及提供者的性质地位等,认定“东方网公司将涉案赛事展示于推荐栏中,还将直播链接标注为“世界杯(楚慢慢)”,可以推定其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一定筛选、编辑。……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赛事传播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知晓有权提供热门赛事直播服务的通常是为数不多的获得合法授权的赛事内容提供商。……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2021)京73民终2664号)

  特别是,在B站公司作为被告的另一件案件中,类似的诉请也被法院予以认可,但仅认定B站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734号)中,对于原告的类似主张,B站公司认为其仅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用户未经授权通过“哔哩哔哩”网站上传涉案作品的行为既不明知、亦不应知,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故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上海宽娱公司(B站公司)应当知道《刘心武揭秘红楼梦》作为热门类电作品,一般情况下不会由著作权人随意上传并供他人免费在线观看。而上海宽娱公司不仅无视这种具有侵权嫌疑的网络用户上传行为,而且还在其运营的“哔哩哔哩”网站上进行“科技”及“演讲·公开课”等栏目分区设置,还在相应分区下面单独设有“百家讲坛”等标签,使用户能够通过分区设置指引更为便捷地找到涉案作品进行在线播放及下载。这显然构成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行为。

  上海宽娱公司虽然抗辩称热门标签是用户进行设置和选择的,但不能够证明B站上的“百家讲坛”等热门标签是上传用户自主进行设置和选择的。且即使上述标签系上传用户自行设置,亦不足以免除上海宽娱公司的注意义务。

  因此,上海宽娱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其关于对用户侵权行为不应知的主张,不予采信。上海宽娱公司在“哔哩哔哩”网站进行分区设置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网站平台未能提供直接侵权的用户信息,则很容易被法院否定其主张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地位,例如“公司未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至涉案网站。”(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21)京73民终3231号)再如“结合被告爱奇艺网站的经营模式,可以认定被告具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能力,但在具体案件中,仍应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加以具体认定。……在被告提交的用户信息存在疑点,且原告提出合理怀疑理由的情况下,被告仍未能提供证据或勘验途径验证其提交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就涉案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20)京0491民初27976号)

  综上,为作出仅提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的有效抗辩,平台公司恐怕要充分提供直接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信息,否则将会被认定为直接提供者,但由此可能引发用户信任问题;此外,还需针对性地对专区设置、运营性质、推荐筛选等易于被认定为具有帮助侵权的内容进行合理解释,以便免于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3. 在前两个问题成立的前提下,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何种著作权权利?

  本案的情形较为明确,B站在其网站上提供了用户上传的CBA视频剪辑,公众可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观看这些剪辑视频,因此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们延伸一下,如果B站并未直接在其服务器上存储剪辑视频,而是提供了跳转链接,那么会侵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此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情形一,如果提供的是点播的链接,使得公众感知上认为仍是在B站中播放了视频,则仍有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情形二,如果提供的是直播的链接,则不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但若对该行为不予制止,将严重影响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赛事节目的权利,且对涉案赛事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此时,将存在适用“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涉案赛事直播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构成侵犯“其他权利”。(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1)京73民终2664号)

  4. 如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还能同时获得法院支持?

  目前,较多法院在处理原告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考虑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评判,而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重复判断。(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1)京73民终3231号,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京73民终2664号)

  综上可知,虽然本案暂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但仍可窥探到后续实体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此案引发的版权保护、反向传播价值以及如何促进创新的诸多讨论,也在法律保护之外提供了更多的观察视角。

  THE END

  题图作者:Thomas Serer

  授权来源:http://www.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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